福州十一部门联手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保修复
构建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生态新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昨日从市建委获悉,围绕“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的总要求,我市11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全领域、全地域、全过程加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在做好城市建设、夯实生态本底的基础上,构建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生态新城。
严控占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
此次联合印发《方案》的11个部门均为我市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包括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人防办、园林局。根据《方案》,我市将建立健全严格管控、依法审批、强化监管、考核评价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控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建设项目。确需审批的,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凡占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位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凡占用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城镇、村居周边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必须报县(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全领域全地域全过程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将涵盖我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全领域建设项目,实现全覆盖。同时,我市将加强从项目立项审批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在审批阶段,发改、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审批部门将协同配合,在不增加项目审批环节和材料的前提下,要求建设单位在各审批资料中包含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有关内容。
比如,在立项阶段,引入生态风险、生态质量、水土保持等方面评价,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在规划阶段,必须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尊重与适应原则;在设计阶段,若缺少场地保护修复内容,将判定为绿色建筑设计不合格。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同样重要。按要求,开工前,生态保护会责任到人;施工时,将鼓励推广装配式等工厂化施工工艺,减少现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建设、交通等部门与林业、国土、水利等审批部门联合验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落实到位。”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的指标之一,“没有达到修复要求的项目,将限期修复;严重破坏生态且拒不按期修复的责任主体,将列入我市诚信体系‘黑名单’”。
我市还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设计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责任追究
我市将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机制,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及“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通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职责及各类已建、在建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守好山水林田湖草的生命共同体,让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在监督检查方面,除严格日常检查外,还要开展联合执法和加强责任追究。我市将建立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执法通报制度,重点检查占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位,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城镇、村居周边破坏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制止非法侵占山水林田湖草活动,严禁出现新增违法项目。同时,加大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城乡建设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未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项目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全方位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