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失信主体将面临八项惩戒
昨日,市政府网站公布《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和发布诚信典型“红名单”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对被纳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采取这些激励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守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对守信主体给予信用加分;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采取这些惩戒措施:限制进入相关市场和行业;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撤销和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和接受第三方信用协调监管等多种方式弥补失信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