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政,落户政策环境更加宽松多元
福州市辖区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
昨日获悉,省公安厅、省发改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我省落户政策环境更加宽松多元。《措施》明确,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其中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
增加落户新通道
放宽放开落户条件
《措施》明确,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明确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
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其中,福州市辖区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2年;厦门市区分岛内、岛外制定梯次化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依据,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探索城乡双向有序流动的落户政策。建立返乡落户通道;鼓励各地探索“宜乡则乡”就业创业落户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落户。
各类人才政策更具吸引力
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措施》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出台符合发展需求的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着力营造更加包容、更具吸引力的引才环境。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并明确落户城镇后,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开放。
建立政府为主的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等。
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证明等纳入认定范围。
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同时,针对人口流动新趋势,逐步凸显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人地钱”挂钩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建立更加合理的资源分配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