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昨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日前印发。根据方案,我市将初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效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家庭长期照护的生活压力及经济负担。
《细则》明确了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参保对象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重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根据《细则》,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在试点阶段(2021年~ 2022年)由保费征缴部门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同步征收。
具体筹资标准为: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以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试点前两年(2021~2022年),按月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在职职工个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计算基数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25%的比例,按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用人单位职工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0.25%的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个人按0.125%的比例,全年一次性缴纳。
《细则》明确,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保障。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不能单独参保。同时,为避免重复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可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