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26 10:35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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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2020年8月7日,王宁代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并于2020年8月18日正式公布施行。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清理,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予以废止,对《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6号)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3件省政府规章;修改《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2件省政府规章。

  二、废止《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理由是什么?

  答:1997年9月1日《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改革需要,若继续有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关领域的营商环境。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已明确,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商事登记管理,并且,国家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停止使用,因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理由是什么?

  答:2015年4月20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内容已被地方性法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覆盖更新,已无继续保留的必要,若继续有效,将导致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影响自贸区营商环境,因此,予以废止。

  四、废止《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理由是什么?

  答:1990年3月6日《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生态保护优先的立法宗旨相抵触,不符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或已被相关上位法所覆盖,废止该《实施细则》,不会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因此,予以废止。

  五、《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要求,取消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的有关要求。根据《福建省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将第三十一条中“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修改为“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二是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问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要求,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此,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取消碳排放报告评估事项;修改第三十二条,建立覆盖地方政府、企业、核查机构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分类采用评估、监督检查、质量考核、信用评价等方式。

  三是关于约束有关主体参与碳排放市场交易的问题。为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新增第三十四条并修改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六、《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关于取消计划管理和运销管理的问题。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并取消计划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7 号)规定,取消我省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为此,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购销”修改为“销售”,将第三条改为“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

  二是关于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的问题。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取消国家计划组织生产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为此,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作相应的修改。

  三是关于取消进出口业务限制的问题。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取消盐业进出口公司垄断地位规定和进出口业务的限制。为此,删除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四是关于取消包装限制的问题。《食盐专营办法》未对包装规格做出限制。为此,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是关于取消指令性计划的问题。目前,国家和本省对纯碱、烧碱用盐无指令性计划。为此,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是关于部门职能变更的问题。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福建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闽委编办〔2017〕260号)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为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许可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食盐生产轻盈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食盐行政执法工作等。省工信厅为省政府盐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规章草案,负责拟定我省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据此,对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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