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执行。现对《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和标准,需要健全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制定《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九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引用的法律依据。 为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管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3.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的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4.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本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逐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非国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
5.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6.明确了地下水开采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7.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明确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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