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入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综合管理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改革的变化调整,《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停车场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立法修改完善。同时,停车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及时进行立法补充、明确。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停车综合治理格局,持续推进我市停车场的规范建设和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公安局积极会同市司法局共同推进《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增加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智慧停车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政府主导确定道路停车政策、部门共治规范停车秩序等可操作、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相关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法律名称,增加规划建设内容。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二)细化部门职责,明晰责任分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便于管理”的思路,进一步细化完善部门职责,一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二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三是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四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是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六是规划区内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清理违法停车场,制定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并将道路停车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
(三)总结实践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新增停车场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内容。二是新增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建设和改造立体停车场等内容。三是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平台,推进停车场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四是学习借鉴晋江经验,在台江停车示范区管理政策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明确由区政府主导、交警部门主动作为、各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一路一策”停车政策,科学设置停车泊位,实施停车综合治理。五是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道路停车和占用消防通道、损坏园林绿化、损害道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
三、修订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已经2021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8月6日公布,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四、修订后的公共停车场备案发生哪些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二)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交通组织图;(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修订后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有哪些新的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增了关于“在非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的法律义务。同时,第四十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非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