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6 17:30 来源:房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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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尽快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我市在全面总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二)主要机制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在我市就业的城镇人口,重点面向新落户在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

  3.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园区配套宿舍以间为单位建设,户型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4.参与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多方主体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5.审批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制度,市级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税务、金融、水电气等部门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三)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 

  ①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②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③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④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财政支持政策  

  ①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支持。

  ②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3.税费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4.金融支持政策 

  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②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

  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④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6.优化审核流程 

  不断完善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实行房源统一核验、统一发布、统一网签和统一备案。加强与大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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