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15 15:26 来源:国资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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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榕政综﹝2018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关于资产交易范围方面 

  将资产交易的范围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三个部分。 

  二、关于行为批准方面 

  根据资产交易内容的重大程度和金额大小,办法明确了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企业的审批事项: 

  (一)市政府批准事项包括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增资行为;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的非公开协议增资;因所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的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资产(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转让行为;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二)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批准事项包括所出资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的;所出资企业转让非重要子企业以及三级以下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行为及增资行为致使该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企业原股东增资;资产(账面净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转让行为。 

  (三)所出资企业批准事项包括上述以外的产权转让行为、增资行为和企业资产(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下的转让行为。 

  三、关于交易信息发布和平台方面 

  办法根据转让标的情况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其中: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产权转让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信息预披露;企业增资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项目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高于1000万元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关于转让方式方面 

  办法规定了竞价可以采取拍卖(含二次竞价)、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价款方面 

  产权转让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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