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州市审计局于2021年4月起开展了关于我市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审计调查,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我市工程招投标中仍存在招标人未及时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没收违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之间未及时获取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情况、评标专家未严格落实专家回避制度等问题。根据审计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1. 招标人为招标活动的首要责任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表及评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书面移送至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2. 我市各级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收到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后,应及时书面提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落实保证金收缴责任。
3. 评标专家在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修改变更信息。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专家签到时,提示评标专家认真阅读《评标活动告知函》,告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评标专家应认真核实所在单位是否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5.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应及时将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移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6.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做出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登记系统,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其一定时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