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执行标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要求。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即日起,本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二)即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两用燃料汽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不含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不含轻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即日起,所有转入本市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检测合格后可按相关要求办理转入手续,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禁止转入。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国产车辆排放标准出现“机动车环保网”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上的机动车公告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进口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
(二)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发布新的标准公告,按新标准公告执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榕政〔2016〕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