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1000-2019-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1-3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9〕21号
- 发布日期: 2019-02-01
- 有 效 性: 有效
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天津大学、福建省教育厅正式签署《关于在福州合作办学的协议》。为落实协议精神,经研究,同意成立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面推进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筹备工作。现将该中心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心性质。中心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天津大学共同举办,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以登记方式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
二、中心行政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根据1月1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天津大学推荐的牛志广同志作为中心行政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人选。
三、中心章程(草案)。参照天津大学深圳学院筹备办章程,制定《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章程(草案)》(详见附件)。其中,中心主要职责包括:在天津大学与外方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批准筹备设立之前,负责国际校区及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备事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办学筹备、申报设置、人才引进、学科规划、招生准备、捐助款筹集等事宜。
四、中心经费。由市财政从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筹办资金中拨付。
五、开办资金。前期因设立登记需要,先由市财政从筹办资金中划拨伍万元作为中心开办资金。
附件: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大数据产业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投入。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天津大学。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以下简称国际校区)筹建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在天津大学与外方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批准筹备设立之前,负责国际校区及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备事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办学筹备、申报设置、人才引进、学科规划、招生准备、捐助款筹集等事宜。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业务范围;
(二)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大学双方推荐人员组成。同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天津大学和福建省教育厅签署的《关于在福州合作办学的协议》要求成立国际校区管理委员会。本单位管理层实行国际校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汇集举办单位对于国际校区筹建工作的意见;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人事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天津大学推荐任命。
第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与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协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第十五条 牛志广同志作为拟任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本单位年度报告信息。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管理层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大学福州国际校区协调服务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定后,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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