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1000-2019-0003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4-1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9〕117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扶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强民办教育用地统筹安排
各地在安排用地指标时应适当统筹安排公办、民办教育项目用地。每年各地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学位缺额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用地缺口提供建设用地。在仓山区、晋安区及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应在城市规划中统筹安排部分教育项目用地,用于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其中:仓山区、晋安区和高新区用地主要用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以及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或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一贯制学校;滨海新城主要用于举办优质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县(市)区教育用地项目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
本市每年安排若干个教育项目用地,经市项目用地协调小组审定后,用于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社会力量举办过优质学校的,优先供地。优质学校指:举办的高中学校应被评为省二级达标学校以上;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被评为省规范化现代中等职业学校以上;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被评为省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或达到其评估条件。如社会办学者获取的教育用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则举办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学校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2.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不含征地费用);3.第一年办学资金到位1亿元以上;4.举办者原则上为规模以上优质企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符合办学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高校、国企和部队等单位低效用地和文化创意园等场所,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将部分符合办学要求的场所收储用作教育用地,落实新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地价按同级别住宅基准地价(扣除规费)和征迁成本两者择高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申请的协议出让项目,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根据基准地价、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三者综合确定,综合成本按片区统筹计算。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育人才
根据《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对引进五类优秀教育人才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才经费专项列支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奖励金。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民办学校提高教职工待遇
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提高教师各项待遇。各地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可用于奖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教师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民办学校财税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各类税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行民办教育分类扶持政策
(一)民办学前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根据办园不同等级收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标准可以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允许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对已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如当地公办园学额达到50%以上,可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但应做好准入资质审核和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民办幼儿园。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由社会力量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进行联审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幼儿园使用,举办各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普惠性幼儿园如未达到85%以上,应优先安排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性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民办幼儿园审批规范,因地制宜开展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民办义务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位。在学位紧张的地方,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作为公办学校学位的有效补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创新办学模式。支持优质公办学校参与、联合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国有资本依法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在不改变薄弱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允许各级政府将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可以给予低租金优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招收对象的低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由社会力量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进行联审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招收对象的低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民办普通高中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重点引进优质普通高中。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品牌高中项目。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办学一年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对优质品牌高中,在土地用地上优先予以提供。各地要组织专家组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认定优质民办高中品牌。支持国有资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引进优质职业学校。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职业学校项目。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项目,在办学一年后,根据办学情况,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办学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专家组评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优质职业学校品牌。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民办高等教育方面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鼓励和吸引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各种公有、民营、外资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合作举办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或二级办学机构。支持市属民办高校引进境外知名大学设立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建设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促进民办高校明确办学方向,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等,整体提升办学质量。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引导行业企业与民办高校加强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合作开展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组建高质量、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等。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民办特殊教育方面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举办民办特殊教育类学校,在办学场所、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招收残疾学生。民办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特殊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民办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收取的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鼓励县(市)区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购买特殊教育“送教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各类税费减免政策一览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减免对象 |
减免项目 |
减免要求 |
民办幼儿园 |
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 |
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 |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
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 |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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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享受该项减免 |
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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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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