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18-001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12-1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8〕447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9项、保留9项,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取消30项,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4项、保留1项。对涉及取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行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核查、现场核查等手段获取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严格按照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办理,确保各项减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同时要及时对取消证明事项的依据文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也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取消的证明事项中,需要通过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加快建立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数据共享支撑多部门业务协同的作用;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三、建立长效机制
今后各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自行设定证明事项,向企业、群众索要的证明都应有法律、法规依据。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证明事项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上级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及时提出所涉证明事项的取消或者保留意见,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跟踪督查,会同审改办、效能办对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取消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变相索要证明、擅自增加或者设定证明事项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2.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3.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4.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