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2-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1-21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1-2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闽医保〔202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及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及时更新医保目录,确实保障群众医保待遇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闽医保〔2021〕111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