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2017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项目专项审计的通知

日期:2018-11-07 08:37 来源: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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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经信计财〔2018〕33号 

  

有关县(市)区经信(商务)局:

  根据《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8〕152号)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榕经信计财〔2017〕605号)的要求,现委托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依据

  1.《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

  2.《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8〕152号)

  二、审计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助车辆:对照工信部《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和《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抽查部分车型进行审查。

  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助车辆:对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抽查部分车型进行审查。

  2.审核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在2016年1-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7年1-1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审核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至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7年1-1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

  3.审核2016年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是否满足条件。

  审核申请2016年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是否为列入《关于报送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清算情况的报告》(榕经信装备〔2017〕1987号)清算车辆,且企业已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审核购车者是否享受到国补和地补(购车补助确认表),且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1)审核《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等信息;

  (2)审核企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和车辆销售发票等信息。

  5.审核车辆买卖合同、发票等有关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

  6.实地核查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等情况。

  现场核查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闽侯县青口镇)、福州众泰江南汽车有限公司(福州马尾)、福州吉利帝豪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州马尾)、福州云宸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州马尾自贸试验区)、福州市新电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州福清)、福州福清长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注册登记情况,是否是独立法人,是否具备售后服务条件以及与售后服务点是否签定合作协议等情况。

  7.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8.审核申请补助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其行驶里程是否达到2万公里。

  会同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核查相关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数。

  三、审计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专项审计;

  各申报企业的具体进点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商定。如遇节假日,请各企业对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审计费用

  本次专项审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五、审计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

  (二)各申报单位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和书证,未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审计的视同放弃此次专项资金申报。

  (三)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四)本次专项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有影响此次专项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有关企业,督促企业配合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二)本通知可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三)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计财处: 陈 欢 0591-83258616;

  市经信委装备处: 丁杨菲 0591-83321894;

  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刘文辉 13625042759;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258323。

 

  附件: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企业审计名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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