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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人社局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精神,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福州市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除原规定的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台湾来闽就业创业同胞纳入支持范围。

二、调整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明确担保贷款职责

各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要各司其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贴息资格认定一年内有效,超过认定时限,未取得银行贷款的,需重新申请认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2.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

3.小微企业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3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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