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备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8-04-20    来源:人社局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的通告》(榕政〔2000〕7号)文件精神,进入储备中心的毕业生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生活补助费。为更准确了解储备人员的就业状况,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8〕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市审计局对储备人员生活补助金审计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储备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基层就业继续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审核要求

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1号)规定:“在我市人才储备中心登记储备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止。”

(一)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认定方式

1.比对我市金保系统养老保险信息,为储备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认定为就业单位;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就业单位注册地是否为福州市;

3.根据“小微企业名录”(认定小微企业)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企业规模)比对认定就业单位是否为我市“中小微企业”。

 (二)到我市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认定方式

1. 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和实际服务地是否属于福州市辖区地域范围进行认定;

2. 根据储备人员提供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养老保险缴交记录原件认定是否实际到我市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或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二、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情况

1.解除储备协议,且不属于上述继续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情况,从次月开始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2.从2018年4月起将储备人员信息与我市金保系统职工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比对,若查询到已有非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用人单位为储备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则从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调整生活补助发放时间

为更准确掌握储备人员就业情况,将生活补助领取资格确认时间调整为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补贴发放时间调整为次月月初三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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