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闽台湾同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在闽台湾同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8〕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按照我省“惠台66条”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5号),为进一步做好在闽台湾同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在闽台湾同胞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在闽台湾同胞按照《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至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等,同时享受福建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在闽台湾同胞《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坚持依托信息系统发证,一人一号的原则,做好在闽台湾同胞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二、在闽台湾同胞的失业登记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根据其个人参保情况和就业登记情况判定)在闽台湾同胞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本人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福建省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办理发放《就业创业证》。
在闽台湾同胞在大陆有就业经历的(根据其个人参保和就业登记情况判定),除持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还需持与原就业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三、在闽台湾同胞的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在闽台湾同胞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登记,有需要的可向经办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在闽台湾同胞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办理失业登记的在闽台湾同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
2.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