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的通知

2018-11-05    来源:人社局    字号:  

各有关企业:

    开展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减少劳动争议,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86号)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要全面开展劳动就业用工申报(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就业用工申报的对象

    根据《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用工的用人单位主要是:

    (一)中央属、省属驻榕用人单位;

    (二)设区市城区内经设区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就业用工申报的内容

    劳动用工申报包括初次用工申报、变更用工申报和注销用工申报。主要申报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工类别、劳动合同签订起始日期等;

    (三)其他应当进行申报的内容。

    三、劳动就业用工申报的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54.12.191:81/),注册账户,进行单位信息管理——基本信息登记、合同信息管理——批量登记——数据申报。劳动就业用工申报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四、劳动就业用工申报的相关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令)第六十二条 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设立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负责为中央属、省属驻榕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相关手续。窗口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市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就业大厅;联系人:周梦;联系电话:0591—87305735。

    技术支持: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3358233185。

    协调组织: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陈美梅,0591-83368710。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