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08 17:06 来源:人社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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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8号)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聘任

(一)聘任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我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对象,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聘任安置就业享受补贴年龄为准,下同)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聘任安置要求

各县(市)区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委托其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在岗待遇标准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公益性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高于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公益性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且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B类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年度予以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四)在岗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未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时,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意见,对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在2020年度内补贴政策期满后未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已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乡村公益性岗位,2020年12月前享受补贴政策期满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科学开发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开展调查摸底,收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意向,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辖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同时,应注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划后,财政部门应保障相应渠道的资金需求,列入预算安排;人社部门应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规范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由人社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系统录入

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及时录入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块,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属二次安置的,要在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备注栏中备注“二次安置”,并在年度统计时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人员管理

各县(市)区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在岗人员管理,规范日常上岗签到,防止福利化倾向。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支出

根据继续延长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相关政策,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可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相应款项拨付到相应县(市)区财政局的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人社局落实相应补贴款项的发放。未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的,可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从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等其他资金渠道中按规定列支。

四、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就业帮扶服务,尽快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此前发布的《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56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积极就业政 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 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就业的岗位。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 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 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 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主动 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 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 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 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 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 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 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 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 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 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规范岗位聘任。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 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 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 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保障在岗待遇。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 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 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 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 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明确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 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 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次。

、实施后续扶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 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 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 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 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 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 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强化岗位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 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 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 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 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建立公益性 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 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 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 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要在遵循公益性岗 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 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 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 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 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 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 防止福利化倾向。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 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 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 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 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各地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 期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 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 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 完善。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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