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9 14:47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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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具有福州市户籍或在福州市居住(持有居住证)的以下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校,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台湾同胞、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此外,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时间需在4月15日之前);(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需提供《出租车从业资格证》);(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4)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5)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申请人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认定范围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86号)文件执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职工原则上应不少于20人(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为依据)。

  2.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三、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贴息要求

  (一)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及利率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2020年6月30日后,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上不超过0.5个百分点。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贴息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除上述情况外,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个百分点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三)完善担保机制

  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受理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工商注册所在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1.个人借款人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网络商户按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网络创业材料);

  (5)担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符合反担保资格的申请人提供)。

  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同时另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福州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2.小微企业借款人

  (1)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法人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小微企业提出资格审核申请当年新招用员工花名册原件;

  (4)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新招用员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材料;

  (5)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书;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担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符合反担保资格的小微企业提供);

  (8)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可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替代,网址:http://xwqy.gsxt.gov.cn/)。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在《福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

  (二)贴息资格认定

  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要做好与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接工作。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贴息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贴息资格认定通过后,申请人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事项(申请人和担保人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的发放,同时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享受扶持政策内容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X年X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

  经办银行填写《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计息汇总表》(附件4)并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5日内提交至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于15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第四季度的贴息资金于次年2月底前清算后下达。

  创业担保贷款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和高新区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3:2:2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中央、省、县(市)财政按3:3:4比例分担。

  (五)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与坏账核销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创业担保基金,也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中安排,遇到要承担连带责任时,经办银行先行扣划创业担保基金,并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5日内根据上一季度担保基金代偿使用情况及时从就业专项资金补充,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经办银行对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创业担保贷款,若利息或本金发生逾期超过30天且最长不超过90天,应及时按照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若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清偿的,经办银行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出具《代偿通知书》;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书面通知经办银行,超期无回复视同无异议,经办银行可按财政80%、银行方20%承担比例进行扣划创业担保基金以代偿客户拖欠的本金,并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出具《代偿确认书》。

  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追偿收回的资金按约定的代偿比例返还创业担保基金。

  创业担保贷款代偿发生后两年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经办银行报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审议,经批准后核销坏账,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

  对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和高新区代偿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管理,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经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协商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

  1.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贴息资格,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贴息资金的汇总、申请拨付到经办银行以及绩效目标填报等工作。

  2.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

  付有关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和地方配套贴息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检查,积极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人民银行职责: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4.经办银行职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代偿资金。按要求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细则,向人民银行备案;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经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全程线上办理。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三)加强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四)推进信息公开

  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五)完善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经办银行要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附件4)、《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表连同附件6附件7(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汇总上报市人社局汇总,同时上报送市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2020年4月15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之后中央、省新出台的政策冲突,以中央、省出台的政策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现行中央、省、市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附件: 1.福州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

  2.福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

  3.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4.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

  5.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综合情况统计表

  6.年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

  7.福州市  县(市)区  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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