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503-1100-2020-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07-1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委〔2020〕7号
- 发布日期:2020-07-2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增加)。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不足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市政府可以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
2.1.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福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福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及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通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州供电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应急转移、应急处置、应急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灾情集中、救灾难度大的区域,派出现场指挥部。其主要职责:分析、判断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财产受损、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的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险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福州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联络和协调驻榕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福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体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抢修。配合做好灾区供水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承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边坡工程隐患排查和抢险。组织指导灾区供水、供气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应急保供工作。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国有土地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集体宅基地房屋应急检查。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道路边坡相关区域的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组织运力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A级旅游景区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指导A级旅游景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商务局:抢险救灾期间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期保障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福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预报预警机制
资源规划部门联合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险情、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按预报预警等级启动预警响应工作。
3.1 预报预警
3.1.1 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资源规划、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
3.1.2 预报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预报预警等级由各级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确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预警信息由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本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3.2 速报制度
资源规划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速报制度。资源规划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应同时向本级应急管理和资源规划部门通报相关的信息。对于疑似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首次按照灾害事件上报。
3.2.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3.2.2时限要求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资源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资源规划局接报并经核实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灾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资源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3.2.3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预报预警响应和灾情险情响应。遵循分级分部门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和灾情险情等级确定响应部门和响应级别。预报预警响应和灾险情响应统一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4.1应急响应启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预报预警等级和灾险情等级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工作。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重要区域和重要隐患点的巡查监测;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Ⅱ级
发生特大型或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警戒保卫: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2)救援协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榕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救灾救助: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设施抢修:城管、住建、供电、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5)现场监测: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2.2 Ⅲ级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警戒保卫: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2)救援协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榕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救灾救助: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设施抢修:城管、住建、供电、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5)现场监测: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出现超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3 Ⅳ级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资源规划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适时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掌握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灾区。
4.3 应急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和应急处置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救援保障
5.1.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主管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每年须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5.1.2 应急物资与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1.3 应急通信与信息整合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整合物联网、互联网和卫星、移动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区域全、传输速度快、共享程度高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通讯网。加强应急救援现场通讯网络建设,支撑应急指挥调度和信息共享。
5.2 应急技术支撑保障
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家队伍建设,开展相关技术研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5.3 应急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2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短时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预报预警响应:缓解或降低可能造成区域地质灾害危害的紧急应对行动。
灾险情应急响应:缓解或降低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危害所采取的紧急应对行动。
应急救援:对正在遭受地质灾害威胁或危害的对象实施解救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以外”,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