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凯隆集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DRNB3G09,法定代表人:倪新辉,联系电话:13******254,居民身份证号:350111********0672,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棠路18号(原创安路18号)凯隆广场2#楼1层。
经查实: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棠路18号(原创安路18号)凯隆广场2#楼1层的福州凯隆集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该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榕马住建罚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贰元捌角肆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