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贤坦,执业机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证号:350112008908,执业范围: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0601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0602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0604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经查明:2023年8月25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云霄县林业局委托,对2023073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9只疑似豹猫和1只疑似山麂的野生动物种类、保护等级及价值进行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5段数秒钟的视频和5张照片,视频和照片存在不同程度模糊、无法完整显示动物形态特征等情况。鉴定人肖贤坦未实际参与鉴定工作,仅对鉴定人柳其文草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2024年10月28日-29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向云霄县林业局、云霄县人民法院发函撤销鉴定意见书并告知不收取鉴定费用。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文丹调查笔录、司法鉴定人柳其文调查笔录、司法鉴定人肖贤坦调查笔录、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530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530号投诉的回复》、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撤销闽鼎[2023]生态鉴字第530号司法鉴定书的告知函》等。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肖贤坦未实际参与鉴定工作,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拟依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