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1200-2009-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9-08-20
- 标 题: 关于要求做好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9]330号
- 发布日期:2009-08-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要求做好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9]33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质量,省环保局印发了《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为了落实第七十九条:“全省环保行政处罚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季报)》,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环保行政处罚情况;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同时为了落实《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环境政策将企业和个人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通知》(闽环保法[200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指定专人做好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本行政区的环保行政处罚季度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各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纳入信贷约束管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环境违法采集信息模板同时报送。
3、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管理,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及时,以便市局及时汇总上报省局法规处。我局将此项工作作为各单位法制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
4、本年度上半年报表及福州市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联络人员名单表,请各单位于
联系电话:0591-87115820
联 系 人:林芳、施忠杰
传 真 :0591-833313752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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