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1200-2009-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9-09-22
- 标 题: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9]382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9]38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各重点监控企业:
为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切实推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现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闽环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请各相关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市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城填及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所有国、省控企业和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市控企业,其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及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一律按照《办法》与《规程》执行,并从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与《规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
三、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牵头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作好全市重点污染源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和抄送比对监测结果。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市本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通知企业,并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将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考核结果报局监控指挥中心。
联系人:毛行云,联系电话:87317170 ,传真:873327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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