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100-2003-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06-0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福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3]178号
  • 发布日期:2003-06-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福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178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3-06-0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福州市企业登记
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178

 

各市级工业区(投资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福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03101号),实行“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效能监察”的企业工商登记并联审批制度。为贯彻执行并联审批制度,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请各单位认真依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准备,执行统一受理基本程序。

请各单位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03101号)等相关文件,积极配合市、县两级政府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办理企业环保前置审批工作。要充分做好并联审批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办事指南,提供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环境保护申报材料清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程序、在榕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及其业务范围等,明确办理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申办地点、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严格把关,限时完成并联审批。

各市级工业区、县(市)区环保局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环保前置审批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并联审批单及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在项目选址可行、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人提供与环评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办理的环保初步审查意见,交由申请人送工商部门作为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若因项目选址不当,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等问题,不能审批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并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三、履行职责,确保环评制度落实到位。

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应督促申请人按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或填报完整环境影响登记表工作。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要求申请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七日内送工商部门归档。

四、完善机制,确保并联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效能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否定报备、一次告知、严格退件、责任追究等制度。

在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过程中,应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和协作,认真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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