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0100-2008-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8-03-09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保局12345系统运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8-03-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保局12345系统运行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06]40号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州市环保局12345系统运行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环保局12345系统运行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12345系统运行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批转的诉求件,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以下简称12345系统)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在互联网上构筑的一个技术平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上网等通信手段反映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求解决,并由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或市信访局批转给有关单位办理,办理结果反馈给诉求人的系统。
12345系统批转的诉求件(以下简称诉求件)是指按照职责分工批转给我局办理的诉求件,分为紧急诉求件和一般诉求件两种。紧急诉求件由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直接电话转到我局12369热线,一般诉求件由市信访局通过网络转由我局办理。
第三条 诉求件办理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环境监控指挥中心的副局长负责具体协调,各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具体承办。
局环境监控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办理诉求件的职能部门,负责诉求件的受理、分办、督办、反馈等,并负责与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市信访局等联络、协调诉求件办理工作。
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指挥中心分办要求,具体接收、办理答复诉求件。
第四条 受理
指挥中心应指定专人接受诉求件,紧急诉求件随时接收随时受理,一般诉求件每天上、下午至少登录指定的地址各收取一次,特殊时期还应提高收取频次。
指挥中心对不属于我局办理的诉求件,紧急诉求件应尽快退回市民呼叫中心;一般诉求件应在24小时内退回市信访局,并说明退回诉求件的理由,同时提出由哪个职能部门处理的建议。
对同一问题已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答复超过三次的诉求件,指挥中心应及时与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或市信访局沟通协调,并可按规定不再受理。
第五条 分办
指挥中心应及时将受理的诉求件上传到福州市环保局环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内网)12345模块,并按照局内部职责分工,将诉求件交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时限。紧急诉求件立即以电话通知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的形式交办,一般诉求件应分别在受理的当天上午或下午,在内网12345模块交办。
对于涉及局内部若干部门联合处理的诉求件,由指挥中心请示局分管领导后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同时指定协办部门协助处理,并由牵头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对污染事故等紧急诉求件,应按照我局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办理。
第六条 接收
各处室、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内网12345模块收取指挥中心分办的一般诉求件。若认为收到的诉求件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办理的,紧急诉求件应立即退回指挥中心,一般诉求件应在24小时内退回指挥中心,并说明退回诉求件的理由,同时提出由哪个部门处理的建议。
被退回的诉求件,指挥中心应立即重新分办。
重新分办给该处室、单位办理的诉求件,该处室、单位不得再退回。
第七条 办理答复
对紧急诉求件,各相关处室、单位应立即查处,并在最短时间内将处理情况答复内容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以电话、传真、内网12345模块等形式交给指挥中心。紧急诉求件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一般诉求件,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认真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的办理情况答复内容,通过内网12345模块交给指挥中心。特殊情况、办理过程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限,但应在正常办理时限内向指挥中心备案,并保证在《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反馈。
第八条 反馈
对紧急诉求件,指挥中心应在收到相关处室、单位报送的处理情况答复内容后,立即按规定形式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反馈。
对一般诉求件,指挥中心应在收到相关处室、单位报送的处理情况答复内容后,24小时内按规定形式向市信访局反馈。
第九条 重新办理
对于反馈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被市信访局退回的诉求件,指挥中心应立即交由原办理的处室、单位办理,并电话通知该处室、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重新办理情况报局领导审定后,通过内网12345模块交给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立即按规定形式向市信访局反馈。
重新办理答复内容仍不符合审核要求的,视为“逾期办理”。
第十条 督办、督查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每个办理环节的时限及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诉求件的办理和督办工作。指挥中心要及时督促相关处室、单位按时办理诉求件。
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我局12345系统诉求件的受理、分办、办理答复、反馈的整个办理过程,并负责每月通报我局诉求件受理、办理情况。同时按照以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指挥中心未按本规则要求受理、分办、反馈诉求件的,相关处室、单位未按本规则要求接收、办理、答复指挥中心分办的诉求件的,由局监察室进行通报。月累计被通报2次的处室、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
(二)违反本规则要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处理”的,由局监察室对责任处室、单位进行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
(三)对违反本规则要求或《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累进逐级追究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处理群众各种诉求认真妥当,答复及时规范的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将由我局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应及时将诉求件办理情况立卷、归档,分类保存。
第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要及时开发、升级内网12345模块,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及时总结诉求件办理经验,不断提高办理水平。对本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指挥中心反映,以便修订、提高。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的受理、分办、接收、办理答复、反馈、重新办理的办理时限均从上一环节结束之时开始计算(一般诉求件的办理时限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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