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环境监管指南(试行)
时间:2020-01-28 09:5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环境监管指南(试行) 

  1.环境监管人员在医疗机构现场执法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现场检查有确诊或疑似病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时,应完整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手套、鞋套、长筒胶靴、防护工作帽等。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 

  3.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5.不得在非收集、非暂存地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6.疫情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双层包装并扎紧袋口、贴上专门标识,转运前应消毒后装车。 

  7.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设置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 

  8.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应交给持有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规范填写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9.医疗机构废水设施应正常运行,现场应设置设施加药记录,加药量应与污水处理量相匹配,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废水处理药品购买记录或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人员领药记录 

  10.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1.化学性废液不得与污水混排。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污水排放应按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与频次符合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 

  12.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 

  13.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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