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17 10:02 来源:马尾区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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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持续做好“通”“惠”“情”文章,参照福州市台胞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拟定《福州市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主要依据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马尾区台港澳办牵头拟定《福州市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区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2024年1月25日,召开专题会,对《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区台港澳办按照会议精神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

  2024年3月1日,召开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福州市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马尾区就业创业台胞:1.在马尾区有稳定工作;2.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五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条件。

  第二部分:审核程序。申请人直接向区台港澳办提交申请,由区台港澳办、人社局、国房中心开展审核。

  第三部分:保障方式。1.提供实物配租;2.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户型。

  第四部分:租金标准。1.对符合配租标准的面积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2.超出配租标准的面积按市场化租金承租。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运营主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如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取消其保障资格,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第五部分:资格放弃。申请人放弃选房,视为放弃当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后又放弃已选住房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部分:租后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仅可自住,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承租人不再享受租金减免30%的住房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可进行清退。

  第六部分:惩戒机制。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部分:有效期限及解释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台港澳办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焱

  联系电话:836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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