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解读

日期:2022-02-25 17:31 来源: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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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长政综〔2022〕25号)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借鉴和参考其他地区生物医药产业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印发。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提升产业链水平和竞争力,抓实“引龙头、强链条、进千企、优服务”专项行动,我区明确将生物医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链之一。我区现有生物医药产业总体规模较小,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吸引更多大、好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落地,在参考借鉴仓山区、厦门、上海、深圳等地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发展现状等,制定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长乐区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涉及六个方面共9条内容。 

  第1条 生物医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年度提升规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奖励。 

  第2条 对于新引进或新追加的生物医药投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3条 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市级认定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市级补助的10%给予配套。对经过核定的当年度为本区生物医药相关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来自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部分),给予5%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4条 对在我区生物医药领域组建的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5条 对于首次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6条 对于已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7条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合格认证(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8条 对于参加省外举办的生物医药相关产品与服务博览会、展销会,单次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达200万元以上(不含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产品销售合同)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9万元。 

  第9条 医疗机构向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的50%进行奖励,单个采购方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年、2023年),由区工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细则予以实施,由区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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