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2-02-25 17:36 来源: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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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域外企业来航设立总部,促进长乐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规模效应,2022年2月7日区政府研究制定并印发实施了《福州市长乐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长乐区政府徐俊副区长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综〔2016〕290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经多轮意见征求、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本细则。本细则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并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包含扶持对象、扶持政策、政策实施、保障机制等四个大点内容。现将各大点重要内容简介如下:

  扶持对象: 凡长乐域外企业2021年(含)以后在长乐境内注册设立(或迁入)的总部,同时满足(一)、(二)点条件或符合(三)、(四)任意一点条件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从开办补助、用地优惠、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激励等五个方面给予扶持。享受对象为被认定的总部企业本身,下属分支机构不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政策实施:总部企业的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组织总部企业申报和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本扶持政策。总部企业按规定时间向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奖励兑现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一季度集中申报。

  保障机制:调整充实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发改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服务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奖励兑现等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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