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榕民审〔2019〕2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证号:51350100MJY277094N;法定代表人:徐军;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8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6#楼3层17办公)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于每年0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告,登记事项需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