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20-000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03-24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20〕25号
  • 发布日期:2020-03-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榕人社保〔2020〕25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0-03-24 16:3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49)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企业缓缴申请受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市劳动就业中心要认真贯彻闽人社办2020〕49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缓缴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做好审核报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指定专门窗口(科室)和人员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转报,加强上下沟通联络,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我市企业缓缴申请办理补充事项

1.在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马尾区、长乐区参保的单位,符合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条件的,向参保所在地人社提出缓缴申请,参保所在地人社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福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2.在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参保(含市本级及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高新区等)的单位符合缓缴申请条件的,除单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外,申请其他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项目的均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市劳动就业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福州市社局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3.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养老、工伤保险,在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需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市劳动就业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福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4.市人社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市本级和辖区各县(市、区)转报的缓缴申请,汇总上报省人社厅批准。缓缴申请获批准后,参保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市劳动就业中心及时将缓缴申请获批结果通知参保单位,告知其应前往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并将相关信息传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各县(市)区人社局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向社会宣传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和缓缴有关政策、企业申请缓缴条件、缓缴时限、申报材料等事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对外公布具体受理缓缴申请的窗口、办理流程和联系方式,确保缓缴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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