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800-2015-0007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5-08-24
- 标 题: 关于准予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变更事项的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5〕69 号
- 发布日期:2015-08-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
你站向我局提出鉴定站变更的申请,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闽劳培[1994]24号)第五条第二条款的规定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批复》(榕政综〔2012〕117号文),我局决定准予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和福州交通职业中专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合并,合并后鉴定站名称为“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王炎,鉴定站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融侨东区C区旁,两校原有工种进行合并,并增加“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的鉴定,鉴定等级为初、中级。我局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你站颁发、送达《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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