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日期:2005-05-16 18:00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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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后可适当提高。 
    3、到2000年底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单位可达到15%。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分配。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止;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办法。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把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按期拨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缴存。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和工龄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龄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为5.70元。福州市区1998年度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900元,经测算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43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执行。
    (九)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对企业住房补贴应实行分类指导,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参照《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制订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并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福州市区不同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凡双职工家庭年收入达到福州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倍及8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的为最低收入家庭;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达不到高收入家庭标准的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开发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四)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不合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本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生产和供应方式。
    (十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考虑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二十一)按照《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今后售房成本价应逐步过渡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的普通住宅,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三)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集资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二十四)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展。其收益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财税、计划、建设、房管、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后,应按规定按幢留足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培育一批物业管理骨干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住房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吸纳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房委会,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市房委会办公室设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和资金的审批。
    (三十五)按照(闽监发〔1999〕1号)规定,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严加监督。
    (三十七)福州市所辖县(市)应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福州市房委会审核转报省房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本方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我市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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