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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专利资助和奖励(全程网办修订版)

2019-02-20    来源:[知识产权局]    字号: | |

福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

2、《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

3、《关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4号)

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24号)

5、《关于开展福建省企业有效发明专利2017年度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5号)

二、福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范围、额度

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第六条(二)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批。第六条(三)规定,福州市辖区内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由省级财政按30%比例资助,由福州市级财政按70%配套。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办事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特将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和福州市专利奖励整合为“福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受理”一个审批服务事项。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范围

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2、资助种类和额度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职务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申请每件资助2500元

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非职务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

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二)福州市专利奖励

1、资助范围

对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及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2、奖励种类和额度

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

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

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按照福建专利资助金额1:1予以配套,即给予5000元资助;对企业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福建省专利资助金额1:1予以配套。

(三)专利年费资助(福建省和福州市)

1、《关于开展福建省企业有效发明专利2017年度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5号)第一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第7-9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30%;第10-15年每年资助所缴年费的50%根据该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每年办理我省企业发明专利上一年度的年费资助。具体的政策执行、调整和变更以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和省专利资助系统设定为准。

2、《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照省资助金额1:1予以配套。

三、申报条件

为保证政策实施科学规范,在《关于发布专利资助和奖励办事指南的通知》(榕知〔2018〕61号)的基础上,确定如下申报条件: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原则上应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PCT申请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受一年办理时限的限制。

2、企业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可申请增加1000元奖励,授权公告日应当在2018年6月21日之后(含21日)。

3、申请PCT申请福州市配套资助的,申请日应为2018年6月21日之后(含21日)。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福州市配套资助的,授权公告日应为2018年6月21日之后(含21日)

5、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申请一次性资助的,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应为2012年6月21(含21日)之后,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

6、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规定,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资助(福建省资助),申请日应为2012年9月1日之后(含1日);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福建省资助),授权公告日应为2012年9月1日之后(含1日)。

7、关于“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州辖区内”各种情况的界定和“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关于专利申请人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等问题的补充规定》

8、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必须由第一专利权人申请,提供第一专利权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四、申报流程

2018年12月起,申请福建省、福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均应通过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专利资助系统(网址“i.fjipcc.com”)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实行常年受理(节假日除外)各专利权人只需在资助系统中完成用户注册、输入专利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后点击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驳回,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审批服务窗口根据审核结果,按季度或者月度制作资金发放表,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定并在局网站公示后,按程序将资助款项及时发放到权利人银行账户(个人用户首次领款前需要完成现场身份鉴权一次)。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在“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入口处,点击“办事指南”下载;或者登录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知识产权-公众服务页面查阅下载)。实行专网办理后,我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窗口(温泉公园路69号)会为办事人员提供咨询和个人用户鉴权服务,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窗口咨询电话:0591-87752082,市知识产权中心咨询电话:0591-22032307,22032312,87114053。

五、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4号)规定,以及福州市政府推行“一趟不用跑”政务服务改革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各专利权人在网上办理专利资助申请时,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扫描件

2、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扫描件

3、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

授权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扫描件

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

l企业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获得国内明专利授权,申请增加1000奖励需另外上传授权公告首页或者授予专利通知书扫描件。

4PCT国际申请需提供《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扫描件

5、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需提供:

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扫描件

外国(地区)授权专利的授权证书扫描件

6、专利年费资助申请,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20XX年度专利年费收据扫描件、专利证书扫描件。

六、经费发放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一般季度或者月度审核通过的专利资助进行统计,制作资金发放表。经局务会研究批准,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直接款到专利权人账户中(一般为下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经审批通过后的专利资助审批数据会以局文件的形式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知公告”栏http://scjg.fuzhou.gov.cn/zz/xxgk/tzgg/或福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公告”栏http://www.fuzhou.gov.cn/zgfzzt/zscqj/fzzscq/zscqgg/公布。同一专利权人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分2笔拨付,一笔为省资助的30%(省财政委托支付),另一笔为市奖励与省资助70%的总和(市财政支付)。例如,某企业申报1件国内发明专利获得省资助5000元,市奖励5000元,共10000元,在资金拨付中体现为一笔省财政的1500元,一笔市财政的8500元。

关于个人专利权人领取款项的特别说明。按照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通知》(闽知规〔2018〕14号)要求,专利权人为个人的,资助申请审核通过后,首次领取资助款项,需到所在设区市专利申请资助办理窗口,进行现场身份鉴权和绑定银行卡,以确保是本人进行专利资助、领取资助款。完成鉴权后(个人只需鉴权一次),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把资助款发放到绑定的银行卡内。现场身份鉴权时,需携带如下材料:

①“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用户鉴权信息表”;②专利证书原件;③专利权人身份证;④专利权人银行卡。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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