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22:25

  县(市、区)供销社,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管理使用,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供销社系统标识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供销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大力推广、正确使用标识,对于树立供销社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社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社整体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供销社和直属单位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加强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管理。

  二、严格标识使用规范

  1.标识可以使用的单位或组织

  (1)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

  2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

  上述单位应当自觉使用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

  3)基层供销。包含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4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5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供销社参股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

  2.标识可以使用场合

  1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2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3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4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场使用标识。

  使用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之庄重、醒目。

  3.标识使用管理备案程序

  1)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2)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在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与市社直属单位合作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在使用前,应向直属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

  3)跨县(市、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4)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5)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

  6)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

  、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本属地标识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底,对系统内该用而没有使用和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对不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情形的,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附件:

  1.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审批表

  2.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来源:福州市供销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