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 放 须 知
时间:2012-01-13 09:41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大防火区;

9)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条县(市)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 不得采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宣)

                                                      福建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来源: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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