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0万元
时间:2011-01-19 11:35

  本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仓治综)今年,福州市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明确规定为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市民必须在规定区域燃放,否则可能会挨罚。

   据仓山治安大队民警介绍,目前警方已加大对辖区“黑竹”的整治力度,企业或单位未经审批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个人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今年,福州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及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为福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同时,福州市区还列出10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

  作者:林春长 仓治综

  

  

来源: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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