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明起可放烟花爆竹
时间:2011-01-26 17:09

  记者 程仁山通讯员 榕公宣

  本报讯 27日起,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始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可燃放时间为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四)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正月初一为全天)。昨日,市烟花办公布了四城区149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如图表),提醒市民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点购买。

  警方表示,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外包装上的燃放说明,以保证安全。燃放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儿童购买、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成人陪同。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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