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方公布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区域
时间:2012-01-18 16:01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称烟花办)近日对2012年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部位作出明确规定;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据介绍,福州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廿四(1月17日)至正月十五(2月6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福州市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据悉,福州市各县(市)区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是根据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部位、条件和标准,由各村、社区提出,派出所签署意见,各地烟花办审核,报当地政府审批,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各县(市)区具体禁燃区域和部位,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此外,据透露,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受理审核发放。今年四城区的零售网点规划数量,由市烟花办牵头组织,四城区烟花办参与确定,具体分布为:鼓楼25家、台江30家、仓山55家、晋安45家。为强化规范管理,福州市烟花办制作了统一标准和要求的专卖标志,根据生产厂家与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将专卖标志印刷至对应的外包装上;严禁无专卖标志或专卖标志不规范的烟花爆竹进市场。(记者 郭政)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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