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2-2500-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2023-04-24
  • 标    题: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供综〔2023〕60号
  • 发布日期:2023-04-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榕供综〔2023〕60号
来源: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时间:2023-04-24 15:52

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案,已于4月20日,经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有关条款的说明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423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经2018年4月20日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一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20日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大做优做强省会,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奋斗。

  第四条  市供销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市供销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

    市供销社是福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全市供销社的联合组织。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十一  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市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十二  市供销社加入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规定开展烟花爆竹等特殊商品的经营活动。

  (三)推进全市供销社法制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成员社及供销社意见和要求,争取政策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

  (七)指导全市供销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九)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履行对本级社主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有关行业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二)代表本市供销社参加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际合作联盟等活动,组织开展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和各种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供销社、市供销社直属基层供销社出资企业、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各项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有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

  第十  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二十一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  市供销社理事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周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书面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各县(市、区)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三十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第三十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三十九 市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营运本级经营性资产,制定和修改所设立集团公司章程,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  市供销社对加入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与审计

  第四十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社有资产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分别建帐核算。

  第四十  市供销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运营预算制度,依法落实出资企业董事会职权,建立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和考核激励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  市供销社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构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收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九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福州市仓山区

  市供销社英文全称是:Fuzhou Federation of Supp1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第五十条  全市各级供销社及社有企业、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一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经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附件

  关于修订《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有关条款的说明

  市供销社办公室

  2023年4月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系全市供销社组织运行的根本制度。现行章程于2018年4月20日,经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对于规范市社及其成员社的组织行为,指导深化综合改革,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保障作用。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国全面完成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22年,我们党成功召开具有重大意义的二十大,市委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决定。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以增强对推进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订。

  市供销社高度重视章程的修订工作。在2023年第4次行政办公会和第5次党委会上,明确将修订《章程》作为福州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的重要议程。按照会议要求,市社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基础上,认真吸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相关省会城市供销社章程修订经验,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县市区供销社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案,并于2023年4月20日提交福州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进一步明确供销社的性质地位。与总社、省社有关供销社性质地位说明保持一致,将我市供销社性质地位明确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第二条)

  2.明确我市供销社指导思想。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在我市供销社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第三条)

  3.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章程。新增“市供销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条款。(第四条)

  4.明确我市供销社工作方针。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作为我市供销社工作方针。(第五条)

  5.进一步明确宗旨和目标。一是对标榕委发2016年15号文,将我市供销社宗旨表述为“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做到为农、务农、姓农”;二是将发展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写入章程;三是将工作目标调整为“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第六条)

  6.修订市供销社定义阐述。将“市供销社是福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修订为“市供销社是是福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全市供销社的联合组织”。(第七条)

  7.修订市供销社职能阐述。一是增加市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责(第八条)二是对全市供销社任务进行优化调整(第十一条),增加法制建设、构建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文化建设和信息服务等任务,将“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作为组织建设重点,将“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具体业务职能。三是理顺本级社与行业协会关系,明确本级社对社会团体的组织、指导、监督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和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定位。

  8.规范吸收成员社行为。删除“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作为明确性的成员社吸收范围。明确成员社的吸收必须经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审批。(第十四条)

  9.调整成员社权利义务。考虑中国供销社合作社标识的使用具有明确的审批及使用规范,删除了成员社直接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权利。在附则中明确应当规范使用标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10.完善选举及任免行为。将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的变动手续履行主体调整为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八条)。删除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程序性条款,按照市委、市政府实际工作要求执行(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除此之外,本次还对《章程》中有关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简称、部分文字、行文顺序、条款结构等进行了调整明确。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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