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主产省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引粮入榕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在政策性粮食竞买过程中近三年无违规记录;
(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建立规范统计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年度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粮食生产经营问题;
(四)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储局”)签订保供稳价协议,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必须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并有5年及以上期限的合法有效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相对集中连片,租赁(承包)总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基地生产粮食运回我市不少于当年产量的60%;
(二)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粮储局提交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均应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或粮食主管部门鉴证);
(三)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合格,联合上报市政府认定后,挂牌为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第六条 引粮入榕企业从我市辖区外年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
第七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含大米、面粉、油脂)和骨干粮店;
(二)骨干大米加工企业,每年向质检机构送检稻谷或大米(检测食品安全主要指标)不少于12次,并做到送检粮食产地全覆盖(以设区市为单位);
(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年度停产超过六个月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鼓楼、晋安、台江、仓山区经市粮储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网点布局合理,地点交通便利,经营持续稳定,方便社区居民,粮油类产品营业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具有一定仓储能力,有连锁网点的条件优先;
(二)提交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门店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直属一、二分局初审,报市粮储局审核认定后,授予“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基地建设:按照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运费补贴: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政府应急调控要求,基地生产粮食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数量运回我市,按实际运费给予补贴;正常情况,不予运费补贴。
第十条 引粮入榕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具体奖励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
(二)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一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每年给予8万元补贴;
(二)对年大米产量超过10000吨的企业,超过部分另增加5元/吨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三)骨干粮店,按其实际销量、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等,每年给予2-5万元补贴;
(四)鼓励发展骨干连锁粮店,对有5家及以上骨干连锁粮店,实行统一收银系统、统一结算、合并报税,另给予每家粮店每年1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每年给予每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榕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奖励,已取得中央、省级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对运抵我市的大米折合为稻谷计算奖励,稻米折率为55%。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奖励申请表(附件3);
(三)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或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稻谷种植证明(包括:种植面积、亩产量、总产量)。
第十五条 引粮入榕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引粮入榕奖励申请表(附件4);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引粮入榕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明细表(附件5)。
第十六条 上述两类申报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如下凭证:
(一)铁路运输。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船名、航次、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运单明确吨数),到港证明原件(船名、航次、数量、到港时间);
(三)公路运输。运输发票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四)填报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附件6、7、8)。
所有运输凭证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最终收货地点、实际数量、收货企业;收货企业与申报企业相符。
第十七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9);
(三)申报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原粮或大米卫生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骨干粮店、应急供应网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骨干粮店、应急供应网点奖励申请表(附件10);
(三)统计年度经营台账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应规整有序,归集造册(含电子版),各类凭证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材料,以备比对核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1)。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直属一、二分局,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市粮储局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粮储局申报,逾期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直属一、二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市粮储局。市粮储局负责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程序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复审,委托费用在本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核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在市粮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财政审核报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粮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有效期与榕政办[2018]274号文一致。
附件:1.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2.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申请表
3.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奖励申请表
4.引粮入榕奖励申请表
5.引粮入榕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明细表
6.铁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7.水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8.公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9.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奖励申请表
10.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奖励申请表
11.企业申报奖励信用承诺书
封面: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