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三公示”专栏
序 号
4855049
行政许可决定书
仓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0号
编 号
35001204X20240007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事由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州融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45853******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
序 号
4855049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仓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0号
编 号
35001204X20240007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福州融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整改期限
913501045853******
救济途径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
序 号
4855049
行政许可决定书
仓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0号
编 号
35001204X20240007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项目名称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
建设单位名称
福州融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批结果
913501045853******
备注
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救济途径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
生效日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下载
  • doc01649420240705104237_0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