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三公示”专栏
序 号
4941504
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消行罚决字〔2024〕第0115号
编 号
35001227X202400115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
处罚事由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0582197608******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福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给予许某某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序 号
4941504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融消行罚决字〔2024〕第0115号
编 号
35001227X202400115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某某
整改期限
350582197608******
救济途径
福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
给予许某某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序 号
4941504
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消行罚决字〔2024〕第0115号
编 号
35001227X20240011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七条
项目名称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建设单位名称
许某某
审批结果
350582197608******
备注
福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救济途径
给予许某某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生效日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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