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三公示”专栏
序 号
4830165
行政许可决定书
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编 号
35001221X202400034
执法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一条
处罚事由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某某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30329197305******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连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序 号
4830165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编 号
35001221X202400034
执法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潘某某
整改期限
330329197305******
救济途径
连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序 号
4830165
行政许可决定书
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编 号
35001221X202400034
设定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三十一条
项目名称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建设单位名称
潘某某
审批结果
330329197305******
备注
连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救济途径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生效日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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