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条件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地行政服务中心(如:马尾区、仓山区、福清市)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第1、2、3项材料应直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场所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信息文件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提供《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办理时限
消防救援机构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若有疑问,可拨打0591-87276589咨询,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热情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