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管理机关
1、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提供服务;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权益
1、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4、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指引;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6、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查询;
7、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8、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需做到
1、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2、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
4、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而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应依法备案;
5、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善后事宜;
6、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肉开展活动;
7、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不得取得或者使用规定以外的资金;
9、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10、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